与我们合作过的朋友都知道,我们有一套技术服务流程( http://www.tofms.org/news/list_tj_from_db_this.asp?idr=254e5f736264d9d7 ),其中有一条:需要随样品快递【签字盖章的送样单】。这是送样的原始票据,是现场核查必须要求,也是我们出具检测报告时【样品名称】和【样品批号】等关键信息的唯一依据,还是我们设计样品处理方案和检测方案的重要依据,对我们很重要。
小小的送样单,除了上述功能外,有时候还是处理一些纠纷的一锤定音的证据,本期【奇葩药事】就讲讲一个例子,期待引起大家对【送样单】的高度重视。
大概是2001~2002年(快20年了,真不确定是哪一年了),我与东北某企业签订了一项当时算很复杂的样品解析合同,合同额是10万元。我鉴定了数十个天然蛋白质,也解析出了许多未知肽段的序列(纯粹是de novo,解读序列非常辛苦),极后出具了一份100多页的报告,这在当时是十分罕见的。
当时我还没有实施先发电子版pdf(含水印)再结算的制度,所以,短信群发我接触过的企业老板交费用(全款),结果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:企业一把手和二把手都来电话说要交10万元来拿报告。第2天,一把手居然拿来10万元现金要交给我们单位并取走报告,我当然没敢直接这么了结这个事。于是,我第一时间上报给中心张学敏主任,并建议以合同为依据,该给谁就给谁。看起来是不是很简单?其实不然。
企业二老板是位女强人,给我打电话要面谈,说她与大老板发生了法律纠纷,已经判她胜诉,所以,任何委托技术服务的结果都不能给大老板。我要求看证据,于是赶到了上帝创业大厦(当时距离五棵松巨远,很荒凉)。我看了许多法律材料,但没发现法院的判决书。
经过反复协商,我提出了【费用由合同单位交,报告正本给一老板、副本给二老板】的方案,这其中极关键的是,送样单上面的送样人签字是一老板,我找不出二老板的任何签字(合同上当时没法人签字,是个失误,现在还有部分委托人缺签字,不妥)。
这个例子告诉我们,做药物技术服务必须按法规进行,务必填好送样单且签字盖章,合同上除了盖章,还需法人或委托人签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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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wkh, 2019-11-25 13:34:09】
【责任人 wkh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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